1.遗失补办手续由其父母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交如下材料:
(一)原接生医院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;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具体时间或出生证号。
(二)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、结婚证。
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,同时登记备案。
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,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正、副页;办理户籍
手续后遗失的,只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正页。
法定作用
1、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;
2、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;
3、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;
4、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;
5、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;
6、为其他必须以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。
2.无效证明
下列情况时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视为无效:
(一)手写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
(二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被私自涂改;
(三)私自拆切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副页;
(四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;
(五)非法印制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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